一、总 则
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,加强建筑活动监管,保证建
设工程质量安全,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和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 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资质标准。
一、资质分类
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、专业承包和施工 劳务三个序列。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, 一般分为 4 个等级(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);专业 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,一般分为 3 个等级(一级、 二级、三级);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。本标准
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、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 准。
二、基本条件
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;
(二)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
人;
(三)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;
(四)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。
三、业务范围
(一)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
资质的企业承担。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,也 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。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
进行分包时,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。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,应分包给具有施工
劳务资质的企业。
(二)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, 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。取得专业承包
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 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。取得
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组织施工,劳务作业可以分包,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
务资质的企业。
(三)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 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。
(四)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,可以从事资质 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、工程项目管理等业
务。
四、有关说明
(一)本标准“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”是指
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 申请资质企业 注册的人员; “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”是指持有国务院
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(培训)证书的施工
现场管理人员,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,通过有关部 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,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 书的人员;“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”是指经国 务院有关行业部门、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
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。
(二)本标准“企业主要人员”年龄限 60 周岁以下。
(三)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。
(四)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“技术工人”包括
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。
(五)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 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。
(六)本标准“配套工程”含厂/矿区内的自备电 站、道路、专用铁路、通信、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 物、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。
(七)本标准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不少于”、“超过”、“不超过”均包含本数。
(八)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