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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施工资质办理
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发布时间:2014-12-30 16:55:43  阅读:699

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
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 级、三级。

10.1 一级资质标准

10.1.1 企业资产

净资产 1 亿元以上。

10.1.2 企业主要人员

(1)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。
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;市

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,且专 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、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。

10.1.3 企业工程业绩
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,其 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,工程质量合格。

(1)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 25 公里以上;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上;或累计 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;
(2)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;或 累计修建单跨 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3 座;
(3)累计修建直径 1 米以上的排水管道(含净宽  1 米以上方沟)工程 20 公里以上;或累计修建直径 0.6 米以上供水、中水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;或累计修建 直径 0.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;或 累计修建直径 0.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;
(4)修建 8 万吨/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10 万吨/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;或修建 20 万吨/日以上的给 水泵站、10万吨/日以上的排水泵站 4 座;

(5)修建 500 吨/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 项;

(6)累计修建断面 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 公里以上;
(7)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 目 2 项。

10.1.4 技术装备

具有下列 3 项中的 2 项机械设备:

(1)摊铺宽度 8 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;

(2)100 千瓦以上平地机 2 台;

(3)直径 1.2 米以上顶管设备 2 台。

10.2 二级资质标准

10.2.1 企业资产

净资产 4000 万元以上。

10.2.2 企业主要人员

(1)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 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,且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、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。

10.2.3 企业工程业绩
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,其 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累计修建城市道路 10 公里以上;或累计修建 城市道路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;

(2)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 5 万平方米以上;或修建单跨 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2 座;
(3)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;或累计 修建供水、中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;或累计修建燃 气管道工程 10公里以上;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;
(4)修建 4 万吨/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5 万吨/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;或修建 5 万吨/日以上的给 水泵站、排水泵站 4 座;

(5)修建 200 吨/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 项;

(6)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 1.5 公里以上;
(7)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 目 2 项。

10.3 三级资质标准

10.3.1 企业资产

净资产 1000 万元以上。

10.3.2 企业主要人员

(1)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 5 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

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市政工程相关专

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 8 人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、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。
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。

10.4 承包工程范围

10.4.1 一级资质

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。

10.4.2 二级资质

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:

(1)各类城市道路;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;
(2)15 万吨/日以下的供水工程;10 万吨/日以下 的污水处理工程;25 万吨/日以下的给水泵站、15 万吨

/日以下的污水泵站、雨水泵站;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 道工程;
(3)中压以下燃气管道、调压站;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;

(4)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;

(5)断面  25 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;

(6)各类城市广场、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;

(7)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。

10.4.3 三级资质

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:
(1)城市道路工程(不含快速路);单跨 25 米以 下的城市桥梁工程;
(2)8 万吨/日以下的给水厂;6 万吨/日以下的污 水处理工程;10 万吨/日以下的给水泵站、10 万吨/日 以下的污水泵站、雨水泵站,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; 直径 1.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;
(3)2 公斤/平方厘米以下中压、低压燃气管道、 调压站;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,直径 0.2 米以下热力管道;
(4)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工程;
(5)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(不 包括轨道交通工程);
6)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、地面停车场硬质 铺装;

(7)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。


注:
1.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、排水工程、燃气工 程、热力工程、道路工程、桥梁工程、城市隧道工程(含 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、地铁隧道、地下交通工 程、地下过街通道)、公共交通工程、轨道交通工程、 环境卫生工程、照明工程、绿化工程。
2.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、供水、排 水、中水、燃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信、照明等中的任意 两类以上的工程。
3.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、给排 水、结构、机电、燃气等专业职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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